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地方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基本住房安全保障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和农村危房改造(含农房抗震改造,下同)的相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在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实施期内,中央财政设立用于支持地方开展农村危房改造的转移支付资金。
补助资金实施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期满前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及工作需要,组织开展绩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是否延续补助政策及延续期限。
第三条
补助资金分配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合理,公正客观。科学合理分配补助资金,确保公平、公正、公开,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突出重点,精准帮扶。按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要求,用于解决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的基本住房安全问题。
(三)注重绩效,规范管理。对补助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适时开展绩效评价,健全资金监督管理机制,强化补助对象审核认定等基础管理工作。
第四条
补助资金由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管理。
财政部负责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确定资金分配方案,下达补助资金预算,同步下达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对资金测算使用到的由本部门提供的基础数据负责;指导地方加强资金管理等。
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牵头制定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及相关技术标准;牵头制定农村危房改造年度综合绩效评价方案并组织开展年度综合绩效评价;对资金测算使用到的由本部门提供的基础数据负责;指导地方做好危房改造组织实施工作;管理全国农村危房改造信息系统并与相关部门共享基础数据等。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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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燃油税正式实施前切实加强和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2006年)
-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办法(200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1985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来制定的法律、法令效力问题的决议(1979年)
- 中医药局关于推进中医药健康服务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2017年)
- 关于加强河湖安全保护工作的意见(202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布黑龙江盘中等17处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名单的通知(2017年)
- 国家民委双语人才培训基地管理办法(试行)(2013年)
-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