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13年修订)(201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季度报告的编制及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主板(含中小企业板)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季度报告。
第三条
公司应当在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将季度报告正文刊登于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并将季度报告全文(包括正文及附录)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季度报告正文应当按照本规则第二章要求编制,并按照附件的格式披露。
季度报告的报告期是指季度初至季度末3个月期间。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十三批)(201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中国—新加坡天津生态城建设国家绿色发展示范区实施方案的复函(2014年)
- 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200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创新政策与提供政府采购优惠挂钩相关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2016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山东省与河南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2001年)
-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2008年)
-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2014年)
- 中越联合新闻公报(200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2019年)
- 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 关于加强教育督导与评估工作的意见(199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