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13年修订)(201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季度报告的编制及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主板(含中小企业板)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季度报告。
第三条
公司应当在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将季度报告正文刊登于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并将季度报告全文(包括正文及附录)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季度报告正文应当按照本规则第二章要求编制,并按照附件的格式披露。
季度报告的报告期是指季度初至季度末3个月期间。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
-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的实施办法(2001年)
- 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指导意见(2012年)
- 全国税务系统2010—2012年纳税服务工作规划(200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天津古海岸与湿地等5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通知(2009年)
- 关于进一步推进高等学校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2020年)
-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统计局银保监会证监会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型制造发展的指导意见(2020年)
- 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