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13年修订)(201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季度报告的编制及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主板(含中小企业板)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季度报告。
第三条
公司应当在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将季度报告正文刊登于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并将季度报告全文(包括正文及附录)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季度报告正文应当按照本规则第二章要求编制,并按照附件的格式披露。
季度报告的报告期是指季度初至季度末3个月期间。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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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强迫借贷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201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服务保障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指导意见(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成立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的通知(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
-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2020年)
-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共同犯罪的部分被告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上诉的案件应适用何种程序审理的批复(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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