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1年)
第一条
为规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季度报告是中期报告的一种。
本规定根据季度报告的特点,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中期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所作的要求予以简化与修改。公司应遵循该准则及本规定,编制季度报告。
第三条
季度报告注重披露公司新发生的重大事项,一般不重复已披露过的信息。对已在前一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中披露过的重大事项,只需注明该报告刊载的报刊、互联网网站的名称与刊载日期。
第四条
公司应在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三十日内编制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正文刊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将季度报告全文(包括正文及附录)刊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网站上。其中的财务数据应以人民币千元或万元为单位。
季度报告的披露期限不得延长。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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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2018年)
- 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200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诉讼案件管辖与受理问题的规定(2020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的决定(201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2016年)
- 冰雪装备器材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19—2022年)(2019年)
- 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决定做好高技能人才培养和人才保障工作的意见(200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2025年)
- 经营、装帧流通人民币管理办法(2005年)
- 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