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2014年)
第一条
为了解决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问题,维护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种制度需要办理衔接手续的人员。已经按照国家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第三条
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第四条
参保人员需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的,先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并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险关系归集至待遇领取地,再办理制度衔接手续。
参保人员申请办理制度衔接手续时,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办理;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在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办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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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第2号(201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2000年)
-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2025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甘肃省撤销庆阳地区设立地级庆阳市的批复(2002年)
- 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7年)
- 工商总局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与相关管理工作的意见(2013年)
- 关于规范村民委员会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工作的意见(2001年)
- 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
- 民政部关于加强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2019年)
- 国务院关于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2021—2030年)的批复(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