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2006年) 3. 车钩中心水平线距钢轨顶面高度为815 mm~890 mm。 第七章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2006年) 第七章 3. 车钩中心水平线距钢轨顶面高度为815 mm~890 mm。 第七章 供电、给水设备牵引供电 第一百五十三条 牵引供电设备应有牵引变电所、接触网、远动装置,以及牵引供电变电检测、试验设备,接触网检修、检测设备,绝缘子冲洗设备等。 第一百五十四条 牵引供电设备应保证不间断行车可靠供电。牵引供电能力必须与线路的运输能力相适应,满足规定的列车重量、密度和速度的要求。接触网额定电压值为25kV,最高工作电压为2… 第一百五十五条 接触网一般采用链型悬挂方式,其最小张力见第12表。接触线一般采用铜或铜合金线。 1 2 25 10 3 28 13 4 30 15 接触线距钢轨顶面的高度不超过6 500 mm;在区间和中间站,不小于5 700 mm(旧线改造不小于5 330 mm);在编组站、区段站和个别较大的中间站站场,… 第一百五十六条 接触网带电部分至固定接地物的距离,不小于300mm;至机车车辆或装载货物的距离,不小于350mm。跨越电气化铁路的各种建筑物与带电部分最小距离,不小于500mm… 第一百五十七条 架空电线路跨越接触网时,与接触网的垂直距离:10kV以上至110kV电线路,不小于3000mm;220kV电线路,不小于4000mm;330kV电线路,不小于5… 第一百五十八条 为保证人身安全,除专业人员执行有关规定外,其他人员(包括所携带的物件)与牵引供电设备带电部分的距离,不得小于2000mm。 第一百五十九条 供电设备应具备:线路由两端变、配电所供电的互供条件,变、配电所跨所供电的条件,电气试验设备,快速抢修能力。 第一百六十条 铁路供电设备应满足下列要求: 第一百六十一条 电力线路跨越非电气化铁路时,其导线最大弛度的最低点至钢轨顶面的距离: 第一百六十二条 给水设备及建筑物,应包括水源、扬水、净水、消毒、配水、管网、水源卫生防护、水源安全保护、节水等设备。为保证供水质量,应按需要配备制水在线连续监控、水质检验和管网… 第一百六十三条 旅客列车及生产生活用水,须进行净化消毒处理;固定动力锅炉用水应进行炉外或炉内软水处理。各给水站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水质检测。水质须达到国家和铁道部规定的标准。 第一百六十四条 铁路生产办公用房、站场建筑物是保证铁路运输生产及客货营销的重要基础设施,须满足运输生产、调度指挥及客货营销的需要。应保持与运输生产有关的房屋、各项建筑物的完好和… 第一百六十五条 铁路局应组织定期检查管内房屋建筑物的质量和使用安全情况,根据质量状态有计划、按周期地进行维修(包括检修和计划维修)、大修。 第一百六十六条 铁路房屋建筑物按技术质量状态分为三级。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目录 第一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