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管理办法 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管理办法(2005年) 发布机关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效力 已失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符合探测要求,确保航空气象探测信息具有代表性、准确性和比较性,保证民用航空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第二条 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是指为避开干扰,保证民用航空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离构成的环境空间。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民用航空气象探测设施的探测环境的选择、审批和保护: 第四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对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实行统一管理。 第二章 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的选择 第五条 气象观测平台应当视野开阔,能目视跑道全貌和视野内的地平线。 第六条 气象观测场的观测环境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第七条 气象自动观测系统、自动气象站的探测环境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第八条 机场天气雷达探测环境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第九条 风廓线仪、声雷达、激光雷达四周的障碍物对探测系统天线形成的遮挡仰角应当不大于5°,在测站盛行风的下风方向120°范围内,不大于2°。 第十条 闪电定位仪的高频探测天线60°下视角空间之内不得有任何障碍物。以闪电定位仪的高频探测天线为中心,半径100米范围以内,不得有导电物体或者高于天线系统的障碍物。半… 第十一条 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含静止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极轨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世界区域预报系统接收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按照国家关于《地球站电磁环境保护要求》(GB… 第三章 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的申请和审批 第十二条 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应当获得民航总局批准。未经批准的,相应的民用航空气象探测设施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新建、迁建气象观测场,应当就其选择的观测环境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第十四条 新建、迁建气象自动观测系统、自动气象站,应当就其选择的探测环境提出申请,填写和提交本办法附表二《气象自动观测系统、自动气象站探测环境申请表》。但安装在气象观测场… 第十五条 新建、迁建机场天气雷达,应当就其选择的探测环境提出申请,并提供本办法附表三《天气雷达10000米范围内障碍物遮蔽角计算表》、附图一《天气雷达站场地环境平面图》、… 第十六条 新建、迁建风廓线仪、声雷达、激光雷达、闪电定位仪、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世界区域预报系统接收站,应当就其选择的探测环境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供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 第十七条 选择的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的申请应当报机场所在地区的民航地区空管局。民航地区空管局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八条 民航总局空管局收到民航地区空管局上报的申请材料和初步审查意见后,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进行审核并报请民航总局做出行政决定。在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1… 第四章 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 第十九条 气象无线电频率的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禁止下列危害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应当避免影响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确实无法避免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民航总局空管局或者民航地区空管局的同意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未经批准即开始使用相应的民用航空气象探测设施的,由民航总局委托民航总局空管局或者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委托民航地区空管局责…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有危害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行为的,由民航总局委托民航总局空管局或者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委托民航地区空管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警告,限期恢复…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有危害民航气象探测环境行为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29日起施行。民航总局1999年12月9日发布的《民航机场气象雷达站选址有关规定(试行)》(民航空发〔1999〕222号)同时废止。 注: 表中“性质”为孤立或成排。 附表三 天气雷达10000米范围内障碍物遮蔽角计算表 注: 障碍物水平张角只填写 5000 米范围内的。 填报说明: 方位(°) 填报说明: 相关版本 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管理办法(2010) 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管理办法(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