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三章 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的申请和审批 第十八条 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的申请和审批 第十八条 民航总局空管局收到民航地区空管局上报的申请材料和初步审查意见后,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进行审核并报请民航总局做出行政决定。在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决定通知申请人和受理申请的民航地区空管局。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