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应当避免影响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确实无法避免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民航总局空管局或者民航地区空管局的同意并采取相应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