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1997年)
发布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效力
现行有效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在行政审判工作中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附: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正确审理行政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审理行政赔偿案件的若干问题作以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