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1997年) 二、 管辖 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1997年) 第十条 二、 管辖 第十条 赔偿请求人因同一事实对两个以上行政机关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赔偿请求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