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1997年) 三、 诉讼当事人 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1997年) 第十八条 三、 诉讼当事人 第十八条 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赔偿请求人只对作出原决定的行政机关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作出原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赔偿请求人只对复议机关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复议机关为被告。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