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1997年) 二、 管辖 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1997年) 第十三条 二、 管辖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他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如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 第十二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