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 六、 关于债权人会议 第四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 第四十一条 六、 关于债权人会议 第四十一条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并主持。人民法院除完成本规定第十七条确定的工作外,还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 拟订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议程; (二) 向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发出通知,要求其必须到会; (三) 向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开办人或者股东会议代表发出通知,要求其派员列席会议; (四) 通知破产清算组成员列席会议; (五) 通知审计、评估人员参加会议; (六) 需要提前准备的其他工作。 引用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 第四十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