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 六、 关于债权人会议 第四十一条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并主持。人民法院除完成本规定第十七条确定的工作外,还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 (三) 六、 关于债权人会议 第四十一条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并主持。人民法院除完成本规定第十七条确定的工作外,还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三) 向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开办人或者股东会议代表发出通知,要求其派员列席会议; (二) 目录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