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 十二、 关于破产财产的分配 第九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 第九十五条 十二、 关于破产财产的分配 第九十五条 债权人未在指定期限内领取分配的财产的,对该财产可以进行提存或者变卖后提存价款,并由清算组向债权人发出催领通知书。债权人在收到催领通知书一个月后或者在清算组发出催领通知书两个月后,债权人仍未领取的,清算组应当对该部分财产进行追加分配。 第九十四条 目录 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