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 第九十七条

第九十七条 破产程序终结后,由清算组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企业注销登记。破产程序终结后仍有可以追收的破产财产、追加分配等善后事宜需要处理的,经人民法院同意,可以保留清算组或者保留部分清算组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