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 十三、 关于破产终结 第九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 第九十六条 十三、 关于破产终结 第九十六条 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由清算组向人民法院报告分配情况,并申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人民法院在收到清算组的报告和终结破产程序申请后,认为符合破产程序终结规定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十三、 目录 第九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