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 第九十三条
第九十三条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可供破产分配的财产种类、总值,已经变现的财产和未变现的财产;
债权清偿顺序、各顺序的种类与数额,包括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的数额和计算依据,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还应当说明职工安置费的数额和计算依据;
破产债权总额和清偿比例;
破产分配的方式、时间;
对将来能够追回的财产拟进行追加分配的说明。
可供破产分配的财产种类、总值,已经变现的财产和未变现的财产;
债权清偿顺序、各顺序的种类与数额,包括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的数额和计算依据,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还应当说明职工安置费的数额和计算依据;
破产债权总额和清偿比例;
破产分配的方式、时间;
对将来能够追回的财产拟进行追加分配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