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广西辖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退出管理指引(2016年) 第五章 广西辖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退出管理指引(2016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监测及预警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当建立分支机构运营状况监测预警机制,对辖属分支机构进行日常监测的同时,每半年开展一次运营状况专项排查。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当根据日常监测和专项排查获取的信息对分支机构进行评估,将分支机构分为正常类机构、关注类机构和不良类机构。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对关注类机构应当投入必要的资源,加大扶持力度,加强营业场所和员工队伍建设,夯实管理基础,促使其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对不良类机构应当实施重点监测,分析主客观原因,并主动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分别于每年的7月31日和1月31日前向广西保监局提交分支机构运营状况报告。分支机构运营状况报告应反映辖区分支机构的基本经营情况和分类结果。对… 第二十四条 广西保监局对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提交的分支机构运营状况报告进行审核,并运用非现场监管、调研巡查、现场检查等方式核查报告的真实性,重点核查是否存在应报未报的不良类… 第二十五条 广西保监局对于存在不良类分支机构但不按照本指引第二十二条规定采取相应处理措施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将向其发出风险提示函或监管建议函,要求其限期整改,或者建议一定… 第二十六条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于不良分支机构整改结束后向广西保监局报送整改报告,整改报告应至少包括:采取的整改措施、整改的效果、下一阶段的工作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 广西保监局对公司报送的不良类分支机构整改报告进行审核,视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十八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