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关于贯彻落实《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的通知(2010年)

发布机关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效力 现行有效
各保监局,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各保险中介公司: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保监发〔2010〕12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各公司”)应当认真做好案件责任追究办法的制定、报备和实施工作

(一) 各公司应根据《指导意见》,制定公司内部案件责任追究办法,详细规范案件责任追究的范围、对象、标准、程序,以及公司对于应追究责任而未追究责任或者责任追究不到位等情况… (二) 保险集团公司应参照《指导意见》,指导非金融机构子公司建立内部案件责任追究办法,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管理。 (三) 各公司应在2010年5月31之前,向中国保监会报备本单位的案件责任追究办法,保险集团公司同时报备非金融机构子公司的案件责任追究办法。 (四) 各公司最迟应于2010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案件责任追究办法。 (五) 各公司的案件责任追究办法发生变动的,应在变动后5日(指工作日,下同)内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二、 各保监局、各公司应当认真做好案件责任追究情况的报告工作

(一) 报告方式及时限 1、 专报 2、 季报 (二) 报告的主要内容 (三) 报送要求 (四) 其他要求

三、 各保险中介公司参照《指导意见》制定本公司的案件责任追究办法,并按保监局的要求做好办法报备和责任追究情况报送等工作。

四、 各保监局应当做好辖内保险分支机构和保险中介公司案件责任追究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一) 各保监局应根据《指导意见》和本通知的要求,结合辖内实际情况,制定保险中介公司案件责任追究办法报备和责任追究情况报送工作的具体规定,同时抄报保监会。 (二) 各保监局应当建立辖内保险分支机构和保险中介公司案件责任追究情况的登记和管理制度,登记、管理的内容至少包括辖内保险分支机构和保险中介公司报送的专报和季报内容。 (三) 各保监局应当做好案件责任追究信息审核和案件责任追究情况分析工作,指定专门处室负责案件责任追究情况报告工作,并明确联系人。 2010年5月31日之前,各保监局应当将保险分支机构和保险中介公司案件责任追究情况报告工作联系人的姓名、处室、电话等信息报送保监会。上述信息若有变动,应及时告知… (四) 各保监局应认真审核各单位报送的案件责任追究专报,对于未按责任追究办法对有关案件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的单位,应退回报告,建议其重新处理。 (五) 各保监局应当加强对辖内各单位案件责任追究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重大案件多发或者未按照监管要求严格执行案件责任追究办法的单位,应作为重点关注对象,加强监管。 (六) 各保监局可以将保险分支机构和保险中介公司案件责任追究情况定期在行业内通报。 各保监局、各公司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会稽查局反映。 附件: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