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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的通知(2010年) (一)

(一) 报告方式及时限

案件责任追究情况采取专报和季报两种报告方式,自2010年7月1日起正式报送。报送时,各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正式文件,并同时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报送文件电子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