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贯彻落实《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的通知(2010年) 一、 关于贯彻落实《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的通知(2010年) 一、 一、 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各公司”)应当认真做好案件责任追究办法的制定、报备和实施工作 (一) 各公司应根据《指导意见》,制定公司内部案件责任追究办法,详细规范案件责任追究的范围、对象、标准、程序,以及公司对于应追究责任而未追究责任或者责任追究不到位等情况… (二) 保险集团公司应参照《指导意见》,指导非金融机构子公司建立内部案件责任追究办法,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管理。 (三) 各公司应在2010年5月31之前,向中国保监会报备本单位的案件责任追究办法,保险集团公司同时报备非金融机构子公司的案件责任追究办法。 (四) 各公司最迟应于2010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案件责任追究办法。 (五) 各公司的案件责任追究办法发生变动的,应在变动后5日(指工作日,下同)内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