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报送偿付能力季度报告的通知(2004年) 2、 关于报送偿付能力季度报告的通知(2004年) 2、 2、 与前一季度相比,变动幅度超过10%且占报告期末认可资产(负债)总额10%以上的认可资产(负债)项目的明细。 (三)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列明联系人的姓名、职务、办公室电话、移动电话、传真电话、电子信箱。 二、 编制方法 (一) 公司应按照《管理规定》第四、五、六条的规定计算季度末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其中“最近会计年度”是指本次报告日之前12个月的时间段,“最近年度前1年”和“最近年度前… (二) 为科学、合理地反映各保险公司在季度末的偿付能力状况,季报原则上应以“独立观”(discreteview)作为编报基础,即将报告期作为一个独立的会计期间,按照与适… (三) 季报应提供比较信息,可比期间为本季度和上季度。 (四) 季报无需经过审计,但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 报送方式 (一) 季报封面应载明“偿付能力报告”字样以及报告期(××年第×季度)。公司法定代表人、精算责任人和财务负责人应分别在季报封面或扉页上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 季报应以纸质文本(一式两份)和电子文本两种形式同时报送。电子文本应采用PDF文件格式,内容、格式、分页等应与纸质文本完全相同。电子文本可用邮寄磁盘或发送电子邮件… 四、 报送时间 (一) 资产总额在10亿元以下的财产保险公司和资产总额在100亿元以下的人寿保险公司应在第一、二、三季度结束后2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送季报。资产总额在10亿元(含10亿… (二) 各公司应于2004年8月15日之前报送2004年第二季度的偿付能力报告;对编报第一季度数有困难的,可不列报第一季度的可比数。 (三) 在报告期内新开业的公司也应当报送季报。 以上要求,各公司应认真遵照执行。在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会财务会计部反映。 1、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