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报送偿付能力季度报告的通知(2004年) 2、 与前一季度相比,变动幅度超过10%且占报告期末认可资产(负债)总额10%以上的认可资产(负债)项目的明细。 四、 关于报送偿付能力季度报告的通知(2004年) 四、 2、 与前一季度相比,变动幅度超过10%且占报告期末认可资产(负债)总额10%以上的认可资产(负债)项目的明细。 四、 报送时间 (一) 资产总额在10亿元以下的财产保险公司和资产总额在100亿元以下的人寿保险公司应在第一、二、三季度结束后2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送季报。资产总额在10亿元(含10亿… (二) 各公司应于2004年8月15日之前报送2004年第二季度的偿付能力报告;对编报第一季度数有困难的,可不列报第一季度的可比数。 (三) 在报告期内新开业的公司也应当报送季报。 以上要求,各公司应认真遵照执行。在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会财务会计部反映。 (二)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