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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送偿付能力季度报告的通知(2004年) (一)

(一) 资产总额在10亿元以下的财产保险公司和资产总额在100亿元以下的人寿保险公司应在第一、二、三季度结束后2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送季报。资产总额在10亿元(含10亿元)以上的财产保险公司和资产总额在100亿元(含100亿元)以上的人寿保险公司应在第一、二、三季度结束后25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送季报。财产再保险公司和综合再保险公司参照财产保险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人寿再保险公司参照人寿保险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