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报送偿付能力季度报告的通知(2004年) 2、 与前一季度相比,变动幅度超过10%且占报告期末认可资产(负债)总额10%以上的认可资产(负债)项目的明细。 二、 关于报送偿付能力季度报告的通知(2004年) 二、 2、 与前一季度相比,变动幅度超过10%且占报告期末认可资产(负债)总额10%以上的认可资产(负债)项目的明细。 二、 编制方法 (一) 公司应按照《管理规定》第四、五、六条的规定计算季度末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其中“最近会计年度”是指本次报告日之前12个月的时间段,“最近年度前1年”和“最近年度前… (二) 为科学、合理地反映各保险公司在季度末的偿付能力状况,季报原则上应以“独立观”(discreteview)作为编报基础,即将报告期作为一个独立的会计期间,按照与适… (三) 季报应提供比较信息,可比期间为本季度和上季度。 (四) 季报无需经过审计,但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