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2018年)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43号)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三条第(一)项第3目修改为“从事货物装卸(含过驳)、仓储、港区内驳运”,并删除第6目、第7目。
二、
将第四条第一款中的“负责”修改为“主管”。
三、
将第七条中的“船舶污染物接收”修改为“港口拖轮经营”;将第(二)项第2目修改为“为旅客提供上、下船服务的,应当具备至少能遮蔽风、雨、雪的候船和上、下船设施,并按相关规定配备无障碍设施;”删除第(二)项第3目,并调整至第二十条,作为第三款;在第(四)项最后增加“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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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1999年)
- 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202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200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中关村论坛组织委员会和执行委员会的通知(2021年)
-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0年)
- 公路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20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