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决定(2025年)
一、
删去第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五条中的“监事”。
二、
将第十条中的“投资机构”修改为“私募投资基金”。
三、
将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修改为:“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要求。”
四、
第十四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上市公司分期发行股份支付购买资产对价的,在计算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标准时,应当将分期发行的各期股份合并计算。”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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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2005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0年)
- 国务院关于表彰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200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辽宁蛇岛老铁山等3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通知(201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
- 征信机构管理办法(2013年)
- 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指导意见(201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的若干意见(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