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决定(2025年) 二十一、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决定(2025年) 二十一、 二十一、 将第四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申请作出予以注册的决定后,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实施。向特定对象购买的相关资产交付或者过户至上市公司后,上市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对资产交付或者过户事宜和相关后续事项的合规性及风险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上市公司应当在相关资产交付或者过户完成后三个工作日内就交付或者过户情况作出公告,公告中应当包括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事务所的结论性意见。”删去第二款中的“报告”。 二十、 目录 二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