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决定(2025年) 二十二、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决定(2025年) 二十二、 二十二、 将第四十九条改为第五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上市公司之间换股吸收合并的,被吸收合并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换股取得的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构成上市公司收购的,应当遵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 引用法条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 二十一、 目录 二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