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决定(2025年) 二十三、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决定(2025年) 二十三、 二十三、 将第五十七条改为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的“实施完毕”修改为“完成资产交付或者过户”。 此外,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的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二十二、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