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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决定(2025年)
  3. 二十三、 将第五十七条改为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的“实施完毕”修改为“完成资产交付或者过户”。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决定(2025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十三、 将第五十七条改为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的“实施完毕”修改为“完成资产交付或者过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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