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决定(2025年) 二十三、 将第五十七条改为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的“实施完毕”修改为“完成资产交付或者过户”。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决定(2025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十三、 将第五十七条改为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的“实施完毕”修改为“完成资产交付或者过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