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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投标现场管理暂行办法(2026年)

发布机关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
效力 尚未施行
(2026年6月12日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委务会议审议通过和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审签 2026年7月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令第43号公布 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保障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履行职责,维护招标投标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规定,制…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易中心对发生在交易现场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 交易中心作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主要运行服务机构,依法履行招标投标服务保障、全过程记录、异常行为提醒、违法线索报告等现场管理职责。 第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务院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指导和协调交易中心招标投标现场管理工作。 第五条 交易中心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招标投标现场管理机制,严格履行现场管理职责,及时发现异常行为和违法线索。 第六条 交易中心应当积极应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数智技术,提升现场管理水平。 第七条 交易中心应当采用可靠的身份识别、权限控制、加密、病毒防范等技术,保障招标投标交易信息真实、完整和可追溯。

第二章 服务保障

第八条 交易中心应当对业务大厅、开标区、评标区等场所区域实行分区管理,明确物理边界,设置进入权限,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工作人员。 第九条 交易中心应当在业务大厅设置招标投标业务窗口,提供招标项目登记、公告公示信息发布、信息查询等服务。 第十条 交易中心应当提供投标文件解密、投标人名单公布、开标信息展示、投标结果确认等开标服务。 第十一条 交易中心应当配备评标专家抽取终端,保障招标人从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 第十二条 交易中心应当对评标区进行封闭管理,对进入评标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等进行身份验证,并为评标活动提供必要的服务保障。 第十三条 交易中心对于采用暗标评审的项目,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运用技术手段对投标文件进行匿名处理: 第十四条 交易中心应当积极应用人工智能模型解析招标文件内容和投标文件响应度,辅助评标专家开展评标或者生成结果供评标专家参考。 第十五条 交易中心应当为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公安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等开展调查取证、监督检查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 第十六条 交易中心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技术标准,支持数字证书跨区域、跨平台兼容互认。 第十七条 交易中心应当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填写或者输入的招标投标交易信息进行校验,保障数据完整准确。 第十八条 交易中心应当加强与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以及同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有关业务管理系统的对接,并按照招标投标交易信息的共享范围,及时响应信息共…

第三章 全过程记录

第十九条 交易中心应当对交易现场产生或者获取的反映招标投标全过程的书面资料、电子数据、音视频资料等进行保存。 第二十条 对于通过纸质方式开展的招标投标活动,交易中心应当保存在交易现场产生、获取的书面资料原件或者与原件核对一致的复印件,包括项目审批文件、招标计划、招标公告、资格预审… 第二十一条 对于线上开展的招标投标活动,交易中心应当对下列电子数据进行保存: 第二十二条 交易中心应当配备必要的音视频监控设施,对发生在开标区、评标区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形成完整的音视频资料。 第二十三条 交易中心应当在中标合同签订或者招标投标活动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以招标项目为单位,以纸质或者电子形式,制作招标投标现场记录卷宗。 第二十四条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公安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等有权依照法定程序,查看、复制招标投标现场记录卷宗。 第二十五条 鼓励交易中心运用人工智能模型开展智能见证和信息管理,对招标投标交易信息进行智能命名与归类,自动生成招标投标现场记录卷宗。

第四章 异常行为提醒

第二十六条 交易中心应当对可能扰乱招标投标秩序的行为进行提醒,督促引导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在交易现场规范参与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十七条 交易中心发现招标人存在下列异常行为,应当进行提醒: 第二十八条 交易中心发现招标代理机构存在下列异常行为,应当进行提醒: 第二十九条 交易中心发现投标人存在下列异常行为,应当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评标委员会作出提示: 第三十条 交易中心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存在下列异常行为,应当进行提醒: 第三十一条 交易中心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作出异常行为提醒的,应当将提醒情况同步推送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第五章 违法线索报告

第三十二条 交易中心应当运用数智技术,对依法掌握的招标投标交易信息进行穿透式分析,挖掘招标投标合法性风险。发现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涉嫌违法的,应当向招标投… 第三十三条 交易中心发现招标人已经发布的招标文件存在下列情形,应当向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第三十四条 交易中心发现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存在下列情形,应当向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第三十五条 交易中心发现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形,应当向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第三十六条 交易中心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存在下列情形,应当向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第三十七条 交易中心应当自发现违法线索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报告违法线索。 第三十八条 交易中心发现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存在实质影响中标结果、不能采取补救措施的违法情形,应当及时报告违法线索,并向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暂停招标投…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交易中心或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本办法要求履行交易现场服务保障、全过程记录、异常行为提醒、违法线索报告等职责,或者代行行政许可、行政备案、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行政监督… 第四十条 交易中心或其工作人员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投标文件内容、评标情况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招标投标信息,由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参照《中华人… 第四十一条 交易中心或其工作人员协助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投标的,由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关于对串通投标的追… 第四十二条 交易中心或其工作人员伪造、篡改、擅自销毁现场记录,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由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 第四十三条 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在现场管理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各省级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会同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交易中心招标投标现场管理实施细则。 第四十五条 国有企业、招标代理机构等应当参照本办法,对通过其电子交易系统开展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现场管理。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