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投标现场管理暂行办法(2026年) 第三章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投标现场管理暂行办法(2026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全过程记录 第十九条 交易中心应当对交易现场产生或者获取的反映招标投标全过程的书面资料、电子数据、音视频资料等进行保存。 第二十条 对于通过纸质方式开展的招标投标活动,交易中心应当保存在交易现场产生、获取的书面资料原件或者与原件核对一致的复印件,包括项目审批文件、招标计划、招标公告、资格预审… 第二十一条 对于线上开展的招标投标活动,交易中心应当对下列电子数据进行保存: 第二十二条 交易中心应当配备必要的音视频监控设施,对发生在开标区、评标区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形成完整的音视频资料。 第二十三条 交易中心应当在中标合同签订或者招标投标活动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以招标项目为单位,以纸质或者电子形式,制作招标投标现场记录卷宗。 第二十四条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公安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等有权依照法定程序,查看、复制招标投标现场记录卷宗。 第二十五条 鼓励交易中心运用人工智能模型开展智能见证和信息管理,对招标投标交易信息进行智能命名与归类,自动生成招标投标现场记录卷宗。 第十八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