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7号)(2022年) 第三章 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7号)(2022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准备金回溯分析管理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建立准备金回溯分析的内控制度,加强回溯分析的流程管理,确保准备金回溯分析结果准确。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总精算师负责准备金回溯分析工作,对准备金回溯分析结果,以及准备金回溯工作内控制度的建立、完善和执行情况负责。 第十三条 准备金回溯分析基础数据的形成过程应通过信息系统进行完整的记录与保存,以保证承保、理赔、再保、费用、投资等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一致性与有效性。保险公司准备金回溯… 第十四条 准备金回溯分析所使用的准备金评估方法及假设应根据后续保险经营期间风险特征、成本费用、内控效果、市场及法律环境等的变化及时进行修正和调整。如果后续保险经营期间风险… 第十五条 准备金评估回溯分析结果出现偏差的,保险公司应从数据、方法、流程等方面分析原因,加强精算流程管理与控制,加大管控力度,提高基础数据真实性,并在后续会计期间准备金评… 第十六条 当准备金评估结果回溯分析显示,上两个财务年度中有一个财务年度末再保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或未决赔款准备金评估结果首次出现不利发展时,保险公司总精算师应认真分析原因,… 第十七条 当准备金评估结果回溯分析显示,连续两个财务年度末出现再保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或未决赔款准备金评估结果不利发展,或上两个财务年度中有一个财务年度末再保后未到期责任准… 第十八条 当准备金评估结果回溯分析显示,连续两个财务年度末出现再保后未决赔款准备金评估结果出现较大有利发展或上两个财务年度中有一个财务年度末再保后未决赔款准备金评估结果出… 第十九条 本细则所称产生显著影响,是指保险公司在评估时点或评估期对应的经营期间内出现以下任一情况: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