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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办法(2026年)

发布机关 金融监管总局
效力 尚未施行
(2026年8月20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6年第4号公布 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范保险资产负债错配风险,提升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能力,强化资产负债管理约束,维护保险业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保险业务的商业保险公司,包括财产保险公司和人身保险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负债管理,是指保险公司根据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目标和风险偏好,制定、执行、评估和调整资产负债相关的政策和程序,维持资产与负债的合理匹配,降低资产负债… 第四条 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目标包括期限结构匹配、成本收益匹配、流动性匹配等。 第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资产负债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资产负债管理体系,加强资产负债联动管理。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第六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资产负债管理治理结构

第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明确规定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资产负债管理职责,建立由董事会负最终责任、高级管理层直接领导、资产负债管理部门统筹协调、职能部门相互协作、内部审计部门检… 第八条 保险公司董事会应当履行以下资产负债管理职责: 第九条 保险公司高级管理层根据董事会授权,应当履行以下资产负债管理职责: 第十条 保险公司应当设置或指定资产负债管理部门,配备履行资产负债管理职责所需要的人力、物力资源,履职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受保险业务和投资部门干预。资产负债管理部门应当履行…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明确产品、精算、主要销售渠道、投资、风险管理、财务等职能部门在资产负债管理方面的职责分工和报告要求,资产负债管理部门牵头组织跨部门资产负债管理工作小…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资产负债管理绩效考核体系,明确绩效考核方法和标准,规范资产负债匹配指标传导机制与限额管理,实施长周期考核评价,防止因过度追求业务扩张和短期利润而…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每年至少审查和评价一次资产负债管理的充分性和有效性。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与业务复杂度相适应的资产负债管理信息系统(或模型工具),健全信息系统管理制度,完善数据管理机制,明确使用和维护信息系统以及相关模…

第三章 资产负债管理政策和程序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业务性质、规模、复杂程度和风险特征,制定资产负债管理政策和程序,主要内容包括: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运用适当方法和模型,对在正常和压力情景下的资产负债期限结构、成本收益、流动性等指标进行测算与分析,结合资产负债管理的总体目标和战略,设置指标预警值和…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市场需求、资产端形势变化以及资产负债匹配要求,合理制定并及时调整业务规划和产品开发计划,优化产品业务结构。 第十八条 财产保险公司应当优化产品定价模型、方法和工具,加强产品定价管理。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管理和评估产品结构、销售渠道、费用政策发生重大变化,以及退保、赔付等与预期发生较大偏差对公司资产负债匹配状况的影响。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业务负债特性,综合考虑公司风险偏好和风险限额、资产负债匹配要求、长期预期收益和偿付能力管理等目标,确定各类账户预期收益目标和风险指标,制定、…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在进行重大投资决策前,应当综合偿付能力约束、风险偏好、市场环境、监管要求等因素,评估分析投资活动对公司以及相应账户资产负债匹配状况的影响。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受托人进行投资的,应当加强与受托人之间的信息共享,向受托人提供可能影响其投资决策的负债信息,包括委托投资账户的久期目标、投资收益…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定期开展压力测试,分析潜在风险因素对资产和负债的期限结构、成本收益以及流动性的影响,并采取相应预防措施。压力测试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资产负债管理回溯机制,每年开展回溯分析,并对重大偏差研究采取改进措施。回溯分析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第二十五条 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信息系统(或模型工具)应当至少具备以下功能: 第二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规范的资产负债管理报告制度,明确报告的内容、形式、频率和报送范围,确保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其他管理人员及时了解资产负债匹配状况及其管理状况。 第二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及市场情况变化等因素,结合自身偿付能力状况和风险变化情况,跟踪资产负债匹配指标和主要影响因素变化趋势,及时评估和调整资产负债管理方案…

第四章 监管指标和监测指标

第二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在法人层面计算资产负债管理监管指标和监测指标。对于监管指标,设定最低监管标准,加强指标限额管理;监测指标用于资产负债错配风险的识别与预警,提高风险管… 第二十九条 财产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监管指标包括沉淀资金覆盖率、收入覆盖率、流动性覆盖率。其中: 第三十条 人身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监管指标包括利率风险对冲率、综合投资收益覆盖率、净投资收益覆盖率、流动性覆盖率。其中: 第三十一条 财产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监测指标包括利差一(综合投资收益率与负债资金成本率差额)、利差二(净投资收益率与负债资金成本率差额),以及压力情景下的利差。 第三十二条 人身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监测指标包括有效久期缺口、基点价值变动率、利差三(会计投资收益率与负债保证成本率差额)、利差四(新增固定收益类资产到期收益率与新业务负债… 第三十三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可以根据审慎监管需要,调整行业或特定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管理监管指标和监测指标的内容、计算口径、计算频率和监管标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建立资产负债管理监管定期分析机制,加强监管协同,依法对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施差别化的监管措施。 第三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报送机制,按规定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指定信息平台报送资产负债管理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确保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报告内容包括: 第三十六条 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年度报告中,资产负债基本情况和匹配情况应当经独立三方审核机构核验。除上述报告内容外,年度报告还应当说明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的目标、组织架构图… 第三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每年评估一次资产负债管理能力建设情况,包括治理结构、政策和程序等内容,并按规定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指定信息平台报送相关信息。 第三十八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可结合保险公司的经营模式,对资产负债管理监管指标和监测指标设置差异化的预警值或预警区间,适时进行风险提示,或要求保险公司提交预防… 第三十九条 对于资产负债管理监管指标不达标或资产负债管理存在缺陷的保险公司,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第四十条 对于到期整改不到位的保险公司,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法要求保险公司调整保险业务结构或资产配置结构,改善资产负债匹配状况,以及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 第四十一条 保险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但违反本办法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责…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政策性保险公司、相互保险组织、自保公司、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参照适用本办法。未设置董事会的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由高级管理层履行董事会相应职责并承担责任。 第四十三条 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压力情景规则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不低于”均含本数。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32号)同时废止。 附件:1. 财产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监管指标和监测指标 2. 人身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监管指标和监测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