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办法(2026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资产负债管理回溯机制,每年开展回溯分析,并对重大偏差研究采取改进措施。回溯分析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分大类账户的预期保费收入与实际保费收入的偏差;
大类资产长期收益率假设与实际大类资产长期收益率的偏差,分大类账户的预期投资收益率与实际投资收益率的偏差;
分大类账户的预期负债资金成本率及负债保证成本率,与实际负债资金成本率及负债保证成本率的偏差;
资产负债管理目标与达成情况的比较和归因分析。
分大类账户的预期保费收入与实际保费收入的偏差;
大类资产长期收益率假设与实际大类资产长期收益率的偏差,分大类账户的预期投资收益率与实际投资收益率的偏差;
分大类账户的预期负债资金成本率及负债保证成本率,与实际负债资金成本率及负债保证成本率的偏差;
资产负债管理目标与达成情况的比较和归因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