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办法(2026年) 第四章 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办法(2026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监管指标和监测指标 第二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在法人层面计算资产负债管理监管指标和监测指标。对于监管指标,设定最低监管标准,加强指标限额管理;监测指标用于资产负债错配风险的识别与预警,提高风险管… 第二十九条 财产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监管指标包括沉淀资金覆盖率、收入覆盖率、流动性覆盖率。其中: 第三十条 人身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监管指标包括利率风险对冲率、综合投资收益覆盖率、净投资收益覆盖率、流动性覆盖率。其中: 第三十一条 财产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监测指标包括利差一(综合投资收益率与负债资金成本率差额)、利差二(净投资收益率与负债资金成本率差额),以及压力情景下的利差。 第三十二条 人身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监测指标包括有效久期缺口、基点价值变动率、利差三(会计投资收益率与负债保证成本率差额)、利差四(新增固定收益类资产到期收益率与新业务负债… 第三十三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可以根据审慎监管需要,调整行业或特定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管理监管指标和监测指标的内容、计算口径、计算频率和监管标准。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