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办法(2026年) 第六章 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办法(2026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政策性保险公司、相互保险组织、自保公司、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参照适用本办法。未设置董事会的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由高级管理层履行董事会相应职责并承担责任。 第四十三条 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压力情景规则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不低于”均含本数。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32号)同时废止。 附件:1. 财产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监管指标和监测指标 2. 人身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监管指标和监测指标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