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办法(2026年) 第五章 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办法(2026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建立资产负债管理监管定期分析机制,加强监管协同,依法对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施差别化的监管措施。 第三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报送机制,按规定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指定信息平台报送资产负债管理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确保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报告内容包括: 第三十六条 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年度报告中,资产负债基本情况和匹配情况应当经独立三方审核机构核验。除上述报告内容外,年度报告还应当说明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的目标、组织架构图… 第三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每年评估一次资产负债管理能力建设情况,包括治理结构、政策和程序等内容,并按规定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指定信息平台报送相关信息。 第三十八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可结合保险公司的经营模式,对资产负债管理监管指标和监测指标设置差异化的预警值或预警区间,适时进行风险提示,或要求保险公司提交预防… 第三十九条 对于资产负债管理监管指标不达标或资产负债管理存在缺陷的保险公司,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第四十条 对于到期整改不到位的保险公司,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法要求保险公司调整保险业务结构或资产配置结构,改善资产负债匹配状况,以及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 第四十一条 保险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但违反本办法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责…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