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3号:寿险合同负债评估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3号:寿险合同负债评估(2021年) 发布机关 中国银保监会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人身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基于偿付能力监管目的的寿险合同负债评估,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寿险合同,是指长期寿险合同(含年金保险)、长期健康险合同和长期意外险合同。 第三条 寿险合同负债由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组成。 第四条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计算公式为: 第五条 保险公司在评估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时,应当将单个保险合同作为计量单元,也可以将具有同质保险风险的保险合同组合作为计量单元。计量单元的确定标准在各个评估期间应当保持一… 第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分别评估分保前和分保后的寿险合同负债,将分保前的寿险合同负债确认为认可负债,将分保前和分保后合同负债的差额作为应收分保准备金,确认为认可资产。 第二章 最优估计准备金 第七条 最优估计准备金的计算公式为: 第八条 现金流现值应以保险合同产生的预期未来净现金流为基础进行评估。预期未来净现金流等于预期未来现金流出减预期未来现金流入的差额。 第九条 评估万能保险最优估计准备金时,应对保险部分与投资部分的现金流合并评估,不进行拆分。 第十条 评估投资连结保险最优估计准备金时,应对独立账户部分和非账户部分分别评估。独立账户负债的认可价值等于独立账户资产在评估日的市场价值。非账户部分的最优估计准备金按照…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预测未来净现金流的期间应为整个保险期间。对于包含可续保选择权或年金选择权的保险合同,当保单持有人很可能执行选择权,并且保险公司不具有重新厘定保险费的权利…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在预测分红保险、万能保险、变额年金保险等与资产投资收益率直接关联的保险合同现金流出时,采用本规则第十九条规定的折现率曲线作为投资收益率假设,银保监会另有…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根据不同业务的特征,在预期现金流中合理、客观地反映保险公司的管理策略以及保单持有人行为对保险合同的非保证利益的影响。 第十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率假设,包括死亡发生率、疾病发生率、医疗及健康赔付损失率等,应根据公司的实际经验和未来发展变化趋势确定,但不得超过银保监会规定的上限或下限。保险事故… 第十五条 保险合同负债预期未来净现金流中的保单维持费用分以下两种情况确定: 第十六条 再保险公司应根据自身费用分析结果,确定合理的费用假设,并向银保监会提供费用假设的合理性证明。 第十七条 预期未来净现金流中的退保给付,包含退保、账户部分领取和停缴续期保费。保险公司应在自身经验分析的基础上确定退保率(含部分领取率、续期缴费率)假设。保险公司不能向银… 第十八条 再保险公司应根据自身退保率经验分析结果,确定退保率假设,并向银保监会提供退保率假设的合理性证明。 第十九条 计算现金流现值所采用的折现率曲线由基础利率曲线加综合溢价形成。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应当计算分红保险、万能保险和变额年金保险等业务的选择权及保证利益的时间价值(TVOG)。计算公式为: 第三章 风险边际 第二十一条 风险边际应采用分位点法或监管认可的其他方法计算。分位点法的计算公式为: 第二十二条 分保前的风险边际按以下方法计算: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在偿付能力报告中,列报万能保险合同和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未能通过重大保险风险测试的保险合同负债时,应将按照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确认计量的负债价值列报为“保户储金与投资款… 第二十四条 相互保险组织适用本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银保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于2015年2月13日第一次发布,于2021年12月30日修订发布。本规则施行日期另行规定。 附件:1. 分红保险保单红利水平和万能保险结算 2. 保险事故损失发生率假设上限与下限 3. 其他维持费用假设和物价总水平变动假设下限 4. 退保率假设指导区间 5. 分红保险、万能保险和变额年金保险TVOG 因子 附件1 一、 保险公司预测分红保险保单红利现金流出,应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一) 评估时点起连续36个月内,向保单持有人分配的红利水平假设下限不得低于产品说明书的红利演示中低档红利水平,且在预测期间不得低于0; (二) 评估时点起连续36个月内,向保单持有人分配的当年年度红利水平假设不得低于上年度红利水平的80%。 二、 保险公司预测万能保险结算利率应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一) 预测期间的每期结算利率假设不得低于合同约定的最低保证利率; (二) 评估时点起连续36个月内,结算利率假设与投资收益率假设之间的利差不得高于投资收益率假设的25%与150BP之间的较小值; (三) 评估时点起连续36个月内,每期的结算利率的复利年化水平假设不得低于上期结算利率复利年化水平的80%: 1. 月度结算的产品,当月利率假设不得低于上月的 98.16%; 2. 季度结算的产品,当季利率假设不得低于上季度的 94.57%; 3. 年度结算的产品,当年利率假设不得低于上年的 80%。 附件2 一、 死亡发生率假设 (一) 基础生命表为《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2010~2013)》; (二) 乘数因子应符合银保监会规定的上下限。其中非养老类业务为乘数因子下限,养老类业务为乘数因子上限,乘数因子如下: (三) 核保选择因子,前3个保单年度由保险公司根据自身经验确定,不受上、下限约束,其他保单年度为1。 二、 重疾率假设 (一) 基础重疾表为《中国人身保险业重大疾病经验发生率表(2020)》; (二) 乘数因子假设为0.7; (三) 核保选择因子,前3个保单年度由保险公司根据自身经验确定,不受上、下限约束,其他保单年度为1。 三、 其他保险事故损失发生率假设 附件3 一、 公司分类标准: 1 类 >=1000 >=2000 2 类 >=200 >=500 3 类 >=50 >=200 4 类 >=20 >=50 5 类 其他 其他 二、 主险费用假设下限: 1 类 2 类 每元保费 1.0% 1.0% 1.0% 1.0% 1.0% 1.0% 3 类 4 类 5 类 三、 附加险费用假设下限: 1 类 2 类 3 类 4 类 5 类 附件4 一、 产品退保率假设(以保单件数为计算基础): 二、 万能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产品部分领取率假设指导区间: 1 2 3 4 5 6+ 三、 万能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续期缴费率假设指导区间: 2 3 4 5 6+ 附件5 分红保险、万能保险和变额年金保险 TVOG 因子按下表确定: 保证利率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