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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3号:寿险合同负债评估(2021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在偿付能力报告中,列报万能保险合同和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未能通过重大保险风险测试的保险合同负债时,应将按照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确认计量的负债价值列报为“保户储金与投资款”,将合同负债减去上述金额后的余额列报为保险责任准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