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有关事项的通知(2019年)
发布机关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效力
现行有效
各银保监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一、
保险机构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应当按照监管规定和内控要求,完善决策程序和授权机制,确定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机构的决策权限及批准权限。各项投资由董事会或者董事会授权机构…
二、
保险机构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应当配备独立的信托投资专业责任人,完善可追溯的责任追究机制,并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报告。信托投资专业责任人…
三、
保险机构应当明确信托公司选择标准,完善持续评价机制,并将执行情况纳入年度内控审计。担任受托人的信托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良好的市场信誉和稳定的投资业绩,上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
(二)
近一年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未受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
四、
保险资金投资的集合资金信托,基础资产限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非上市权益类资产以及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投资方向应当符合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监管政策。保险资金…
五、
对于基础资产为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集合资金信托,应进行外部信用评级,且信用等级不得低于符合条件的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级或者相当于AA级的信用级别。
六、
对于基础资产为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集合资金信托,应当确定有效的信用增级安排,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
信用增级方式与融资主体还款来源相互独立。
(二)
信用增级采用以下方式或其组合:
1.
设置保证担保的,应当为本息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人信用等级不低于被担保人信用等级,担保行为履行全部合法程序,且同一担保人全部对外担保金额占其净…
2.
设置抵押或质押担保的,担保财产应当权属清晰,质押担保办理出质登记,抵押担保办理抵押物登记,经评估的担保财产价值不低于待偿还本息。
3.
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合法有效的信用增级方式。
(三)
不得由金融机构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担保、回购等代为承担风险的承诺。
(四)
融资主体信用等级为AAA级,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免于信用增级:1.上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50亿元;2.最近三年连续盈利;3.融资主体募投项目为经国务院或国务院…
七、
对于基础资产为非上市权益类资产的集合资金信托,相关基础资产应当符合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或不动产的监管规定。
八、
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应当在信托合同中明确约定权责义务,禁止将资金信托作为通道。资金信托应当由受托人自主管理,并承担产品设计、项目筛选、尽职调查、投资决策、…
九、
保险资金不得投资单一资金信托,不得投资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的劣后级受益权。
十、
除信用等级为AAA级的集合资金信托外,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或保险公司投资同一集合资金信托的投资金额,不得高于该产品实收信托规模的50%,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
十一、
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不得发生涉及利益输送、利益转移等不当交易行为,不得通过关联交易或者其他方式侵害公司或者被保险人利益。涉及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合规、诚信…
十二、
保险机构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应当加强法律风险管理,由专业律师就投资行为、信托目的合法合规性以及投资者权益保护等内容出具相关意见。
十三、
保险资金投资的集合资金信托有个人投资者参与的,信托公司应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确保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坚持产品风险等级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原则,严禁误…
十四、
保险机构投资集合资金信托,保险机构和信托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向银保监会指定的信息登记平台报送信息,对于未及时、准确、完整报送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
十五、
保险机构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于投资后15个工作日内向银保监会报告:
(一)
未直接投向具体基础资产,存在一层嵌套的;
(二)
基础资产涉及的不动产等项目不在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等具有明显区位优势的地域,且融资主体或者担保主体信用等级低于AAA级;
(三)
基础资产所属融资主体为县级政府融资平台,且融资主体或者担保主体信用等级低于AAA级;
(四)
信托公司或基础资产所属融资主体与保险机构存在关联关系;
(五)
银保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银保监会审核有关报告,认为报告信息披露不完整、外部信用评级风险揭示不充分、不能客观反映投资资产风险的,可以要求保险机构作出相应调整。
十六、
保险业、信托业相关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评估会员及其从业人员行为,同时对投资涉及的律师事务所、信用评级机构等定期开展评估,对未能尽职履责且情节严重的,列…
十七、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的,由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履行本通知规定的相关管理责任,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符合保险…
十八、
为维护市场稳定,保险机构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实行“新老划断”,确保平稳过渡。保险机构投资分期发行产品的,可以继续投资予以衔接,但新增投资的集合资金信托应按照本通知执…
十九、
上述事项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4〕3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