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有关事项的通知(2019年) 3. 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合法有效的信用增级方式。 十五、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有关事项的通知(2019年) 十五、 3. 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合法有效的信用增级方式。 十五、 保险机构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于投资后15个工作日内向银保监会报告: (一) 未直接投向具体基础资产,存在一层嵌套的; (二) 基础资产涉及的不动产等项目不在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等具有明显区位优势的地域,且融资主体或者担保主体信用等级低于AAA级; (三) 基础资产所属融资主体为县级政府融资平台,且融资主体或者担保主体信用等级低于AAA级; (四) 信托公司或基础资产所属融资主体与保险机构存在关联关系; (五) 银保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银保监会审核有关报告,认为报告信息披露不完整、外部信用评级风险揭示不充分、不能客观反映投资资产风险的,可以要求保险机构作出相应调整。 十四、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