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计量技术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规定(1997年) 第二章 中国民用航空计量技术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规定(1997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委任代表 第五条 民航总局按工作性质,审批下列民用航空计量技术委任代表: 第六条 民用航空计量技术委任代表必须具备的条件如下: 第七条 民用航空计量技术委任代表行使下列一项或者数项职责: 第八条 民用航空计量技术委任代表按下列程序委任: 第九条 委任代表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民航总局终止委任代表的任期: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