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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计量技术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规定(1997年) 第五条

第五条 民航总局按工作性质,审批下列民用航空计量技术委任代表:

民用航空计量技术机构认证委任代表;

民用航空部门计量检定规程审定委任代表;

民用航空计量检定人员主考委任代表;

民用航空企业计量检测体系审核委任代表;

根据工作需要审批的其他民用航空计量技术委任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