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计量技术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规定(1997年) 第六条
第六条 民用航空计量技术委任代表必须具备的条件如下:
民用航空计量技术机构认证委任代表和民用航空部门计量检定规程审定委任代表为:
熟悉国家计量法律、法规和民用航空计量规章制度;
较全面掌握计量基础知识、计量检定测试理论知识,有丰富的计量检定、测试实践经验,从事计量检定工作五年以上;
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
具有大专(含)以上学历并取得工程师(含)以上技术职称;
民航总局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民用航空计量检定人员主考委任代表为:
熟悉国家计量法律、法规和民用航空计量规章制度;
较全面地掌握计量基础知识、有关计量专业知识和相应的计量检定规程;
依法取得相应项目计量检定员证,从事计量检定工作三年以上;
取得工程师(含)以上技术职称;
民航总局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企业计量检测体系审核委任代表为:
熟悉国家计量法律、法规和民用航空计量规章制度;
熟悉国家GB/T19000系列标准,对GB/T19022.1标准能正确理解、熟练掌握,有较丰富的企业计量管理经验,从事管理工作三年以上;
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
取得工程师或者其他有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民航总局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