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计量技术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规定(1997年) 第七条
第七条 民用航空计量技术委任代表行使下列一项或者数项职责:
参加对除本单位以外的申请承担民用航空计量技术监督、计量认证、培训、仲裁检定和建立民航最高专用计量标准等项任务的计量技术机构进行考核、评审和认证;
参加除本单位以外的民用航空部门计量检定规程项目的审定;
参加对计量检定人员的理论知识和现场操作考试,审核签署考核成绩,并提出颁发《计量检定员证》的建议。但本单位或经委任代表本人培训的人员除外;
参加起草培训大纲和考试题目、考试题目的拟定;
参加对申请计量检测体系的企业进行评审。但本单位或经委任代表本人咨询的企业除外;
民航总局授予的其他职责。
委任代表在工作调动或者职业变更时,应当以书面向民航总局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