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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计量技术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规定(1997年) 第八条

第八条 民用航空计量技术委任代表按下列程序委任:

按照规定条件,由有关人员所在单位推荐,并向民航总局提交推荐文书及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填写《民航计量技术委任代表申请表》;

民航总局计量管理部门对所报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合格后,组织对有关人员进行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能力现场考查;

对考核合格的,由民航总局发给民用航空计量技术委任代表证书,并对其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