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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计量技术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规定(1997年) 第十条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民航总局终止委任代表的任期:

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的;

推荐单位要求终止的;

不能公正履行其职责,或者不能胜任工作的;

民航总局认为应当终止任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