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1999年) 第十五章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1999年) 第十五章 第十五章 飞行高度层 第一节 航路和航线飞行高度层配备 第四百零五条 航空器进行航路和航线飞行时,应当按照所配备的飞行高度层 第四百零六条 选择飞行高度层,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第四百零七条 在同一航线有数架航空器同时飞行并且互有影响时,通常应当 第四百零八条 航空器飞行高度层的配备,由负责该航线管理的空中交通管制 第四百零九条 航空器在巡航时,因机械故障、积冰、绕飞雷雨区等原因需要 第四百一十条 在发生威胁飞行安全的紧急情况时,航空器驾驶员可以自行决 第二节 非航路和航线飞行高度层配备 第四百一十一条 机场等待空域的飞行高度层配备,从600米开始,每隔3 第四百一十二条 航路等待空域的飞行高度层配备,从600米至6000米, 第四百一十三条 塔台管制室或进近管制室管制区域内的飞行高度,不论使用 第四百零四条 目录 第一节